鸿星尔克仿冒品卖了上千单 网店称系刷单拒绝赔偿
网购时代,刷单行为虽禁不止。日前,南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——一网店侵权一知名商标,页面销量显示为“已售1000+”,但网店称此销量为刷单,其实只买了1双,赔偿数额不应过高。法院审理认为,刷单是以虚构交易的不正当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,不能以此作为减免商标权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。
□融媒体记者 陈灵 杨泳红 通讯员 王琳 杨雯君
网店未经授权销售 刷单上千双实际卖一双
近期,知名体育品牌鸿星尔克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名为“XX特价”的店铺,销售标注有与鸿星尔克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,经鉴定均系假冒鸿星尔克注册商标的商品。
鸿星尔克公司创建“尔克”“ERKE”“鸿星”及图形等系列品牌已有20多年,并一直沿用至今,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。而黄某所开设的“XX特价”店铺未经授权且销售相同商标产品,不仅给鸿星尔克造成了经济损失,更扰乱市场秩序。据此,鸿星尔克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称黄某未经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并进行销售,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,且主观恶意明显。
黄某辩称,“XX特价”网店仅销售一双侵权鞋子,页面显示的已售数量均为刷单,实际侵权赔偿数额不应过高。
法院审理判决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
南安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案被控侵权商品与鸿星尔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“运动鞋”“鞋”均属于同一种商品,且被控侵权商品的商品链接标题包含“鸿星尔克”字样,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,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鸿星尔克的产品。被控侵权产品鞋盒侧面、吊牌、鞋子侧面、鞋舌使用的标识与鸿星尔克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相同,造成相关公众混淆,亦侵犯了该商标的专用权。
法官表示,刷单是以虚构交易的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、店铺评分、成交金额或商业排名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,客观上亦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,不能以此作为减免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。故黄某以店铺页面已售数量系刷单所致为由,主张减轻其侵权责任,该院不予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相关规定,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。
法 条 链 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: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,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;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,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;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,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。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,情节严重的,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。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。
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,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,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、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,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、资料;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、资料的,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。
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、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、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。